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我市正在修订《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升立法质效,现公开征求《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于2026年6月7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文末阅读原文,点击“我要提建议”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sfjlf3c@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立法三处(邮编:401147),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1.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司法局
2026年5月6日
附件1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第三章 专业气象信息服务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五章 监管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气象信息服务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需求牵引、创新驱动、主体多元、规范有序,发挥气象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趋利避害作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分类管理) 气象信息服务包括利用气象数据、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气象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众气象信息服务、为决策部门提供的决策气象信息服务等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专业气象信息服务。
气象信息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政府、部门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解决气象信息服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国防动员、广播电视、能源、林业、供销、金融监管、通信管理、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科技创新)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科技创新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建立多元化保障机制,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气象信息服务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教育、科技、大数据发展等有关部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技术与气象信息深度融合,发展基于场景、基于影响的气象信息服务技术,推进气象信息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学研究,加强人才培养和合作交流,推动科技成果在气象信息服务中的转化和应用。
第七条(科普宣传)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气象观测站点、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城市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地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科普宣传活动。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媒介开展公众气象信息服务科普活动。支持创作并推广气象题材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科普宣传作品。
第八条(区域协作)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信息服务工作协作,健全预报预警、人才培养、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作机制,促进气象信息服务标准统一,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
本市加强与四川省的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合作,重点协同推进以下工作:
(一)加强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共建共育;
(二)推进气象信息服务川渝通办、数据共享、备案互认;
(三)联合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重大活动气象信息服务保障;
(四)实现毗邻地区、流域区域气象应急联动;
(五)推动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执法联动,违法线索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六)其他有序推动气象信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合作事项。
第二章 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第九条(设施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统筹各类资源,建设布局科学、协同高效的气象监测、发布、传播等设施体系,并加强运行维护,保障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准确、及时。
第十条(公众气象信息发布)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广播电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并向社会公开。
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由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制作并向社会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公众气象信息传播) 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保障信息在本系统及时、准确流转,在本行业、本领域及时、准确传播。
广播、电视、报纸以及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养老院、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综合体、易燃易爆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网络平台等渠道,及时传播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潮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传播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决策气象信息服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围绕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对接决策部门履职需求,建立并动态更新决策气象信息服务清单,明确服务重点与保障要求。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决策气象信息服务清单,及时为决策部门提供包含实况分析、气象预报、影响评估和决策建议等内容的决策气象信息服务。
第三章 专业气象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多元服务市场培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平竞争参与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市场,以特定行业、领域用户需求和效益为导向,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专业气象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 依法设立并从事专业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行为准则) 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使用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且标注相应身份标识的气象数据或者气象预报预警产品,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气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自主建站) 确需建设气象监测站点的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监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监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监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送监测站点所在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数据。
禁止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监测站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气象监测站点建设指导,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七条(服务评价和认证) 支持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加强服务质量体系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的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十八条(融合发展) 本市鼓励和支持气象信息服务深度融入新质生产力培育、重大战略实施等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动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气象信息服务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提升气象信息服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配性和支撑力。
第十九条(农业气象信息服务) 气象、农业农村、供销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开展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划工作,科学利用气象信息指导农业生产、调整农业结构,强化粮食及重要农产品全链条气象信息精细化预报预警、产量预报和灾害防御服务。
鼓励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深度参与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特色高效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领域中的应用。
第二十条(交通气象信息服务)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动构建现代综合交通气象服务保障体系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恶劣天气交通阻断信息、交通气象灾害风险排查信息等数据共享,强化气象信息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保通保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融合应用。
鼓励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聚焦全生命周期交通应急、多式联运物流等建设,开展定点、定位气象实况和风险预警等气象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能源气象信息服务) 能源、气象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开展能源资源调查评估、规划选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推动气象信息在能源建设、电网运行、电力市场交易中的应用,共同做好能源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区域能源安全。
鼓励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提供覆盖能源生产、供给、储运、市场等全场景的气象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态文旅气象信息服务) 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多污染物控制、文物保护的气象服务保障,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气象景观、物候景观、康养气候、云水资源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鼓励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提供分区域、分景区的定制化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出行安全气象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城市气象信息服务)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信息服务在市民宜居宜行、城市内涝、交通调度等领域的运用,在城市规划、建设、运行、更新中应当充分考虑气象风险和气候承载力,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二十四条(战略性新兴产业气象信息服务) 发展改革、科技、交通运输、金融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信息在低空经济、卫星遥感应用、商业航天、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保险等领域的深度运用,发挥气象信息服务融合赋能和创新支撑作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网络监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在制作、复制、传播含有气象信息内容的网络产品时,不得含有不实、夸大天气现象或者不当评述气象灾害等不良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违反前款规定情况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网络气象信息传播的联合监管。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气象信息服务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采取告知提醒、劝导指导、约谈提醒等方式促进被检查对象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被检查对象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涉外管理)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涉及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依照《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涉及数据出境的,应当符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重庆气象局起草了《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市司法局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区县(自治县)、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条,主要规定气象信息服务的类别、政府及其各部门职责分工、川渝气象信息服务合作、公众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决策气象信息服务、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培育、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气象信息服务以及网络监管、市场监管等内容。
来源: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