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将继续解析10号公告中有关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内容,公告内容对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做了多项变化,这不仅关系到广大中小企业的税负水平,也直接影响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的处理方式。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变化过程,我用一张图为大家展示:1、政策口径统一
之前,不少财务人员都会把“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当成增值税的起征点,其实这只是财税【2019】13号的“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并不属于“起征点”的管理范畴。
这一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会区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两栏就能看出。
10号公告实施后,“增值税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两项内容合并,意味着政策口径统一。可以预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也会进行合并,方便财务人员填写。2、起征点标准改变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2万元”,吸收合并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免税标准,上调至“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则由“每次(日)500元”提高至“每次(日)1000元”。需要注意的是,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需合并计算销售额,按日适用1000元起征点标准,不可拆分享受优惠。3、临界点规则改变
按照原政策(财税2023年19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因此“超过”10万才需要缴纳。新政策改为起征点管理后,规则变为:达到起征点月度10万(季度30万),就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达到”月度10万(季度30万)就需要缴纳。同样,按日(次)纳税的,起征点1000元,“达到”1000元需纳税。4、不动产销售额需合并计算
之前,国税2019年第4号和2023年1号公告中,均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与其他应税交易3%征收率不同),形成了“不动产销售额单独计税”的特殊规则。新政策财税2026年10号公告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动产销售也为3%),消除了不同应税交易的征收率差异。因此在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时,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就必须与其他销售额合并计算,不再允许单独扣除。5、起征点计算口径按“差额后”计算
在计算起征点时,无论适用“差额计税”或“差额计销”,均以差额后的不含税余额为准。“差额计税”或“差额计销”的具体内容可以看我前几天的文章“年应税销售额”用于判断是否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差额计税”按差额前(应全额计销)、“差额计销”按差额后计算。“起征点”用于判断是否交税,一律按“差额后”计算。6、按次起征点影响小额零星业务标准
按日(次)的起征点调高至1000元,直接提高了国税2018年28号公告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小额零星业务收款凭证”的标准。比如企业日常经营中临时找个保洁阿姨、维修工、搬运工,按次不到1000元,无需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只需要对方提供收款凭证就可以,这个收款凭证需要具备四项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