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要点与解读☆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1.要点
规范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定,明确抵扣条件和方法。
2.解读
文件明确,长期资产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及其相关配套资产,同时排除租入长期资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等三类情形。进项税额以长期资产原值对应的扣税凭证为依据计算,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全额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等五类项目则不可抵扣;若资产使用状态在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间切换,需按净值率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税额并做进项转出。
混合使用场景是本次政策核心变动,原值超500万元的特定单项长期资产(2026年1月1日后核算或此前核算后资本化改造超500万元),需先全额抵扣进项税,再按固定年限(不动产20年、飞机火车轮船10年、其他5年)逐年调整转出。调整时需分步骤计算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及简易计税等项目的不得抵扣税额,次年1月申报期内扣减,若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剩余税额需一次性调整。
后续管理方面,企业需归集归档扣税凭证,建立专门台账记录相关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及进项抵扣情况,确保纳税申报如实准确。
3.官网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500/content.html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1.要点
统一异地建筑服务、预售房地产、转让或出租异地不动产等业务的预缴税款规则,明确预征率计算口径,简化小规模纳税人预缴流程。
2.解读
该公告的核心政策调整聚焦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减轻,将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的预征率从5%降至3%,有效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异地处置或出租不动产时的预缴税款金额与资金占用压力,契合国家支持小规模纳税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导向。
同时,公告系统性整合旧政,解决了以下长期痛点:①统一地域判定标准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终结全国执行口径混乱问题;②明确建筑服务预收款预缴与正常预缴边界,避免重复征税;③按业务类型整合分散的预缴规则,实现“一站式获取”;④将油气田企业跨省生产生活服务纳入超期未预缴处理规则,填补政策空白;⑤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判定基数及同一预缴地多项业务合并计算要求;⑥规范征管细节,明确超期未预缴管辖机关、认可电子备查资料、统一术语表述;⑦细化特殊主体与业务界定,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定义及油气田企业适用范围;⑧虽延续预缴税款结转规则,但未明确退税流程,待后续配套文件完善。
3.官网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97/content.html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1.要点
规范进项税额抵扣规则,明确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规定一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时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解读
该公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地后的重要配套文件,聚焦企业实务痛点,对多项关键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公告细化了机动车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道路桥闸通行服务等四大类高频业务的抵扣规则,明确了具体计算方式,同时要求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时需满足“三证合一” 的合规要求,还规范了兼营业务的进项转出公式。
资产重组领域,公告为企业并购重组亮起税务“绿灯”,明确满足业务独立性、打包转让、商业合理性、双一般纳税人四大条件的资产重组,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且注销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针对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的情况,公告确立“主业从税” 原则,对软件销售、建筑与设备销售等场景的税率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简化税务处理并减少税企争议。此外,公告还细化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分大型制造、服务预收、不动产销售、金融利息等不同场景,明确了具体判定标准,兼顾企业现金流与税收征管规范。
3.官网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94/content.html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1.要点
规范出口退(免)税的备案、申报、办理流程,实行电子化管理,简化资料报送要求,明确收汇管理等事项。
2.解读
该公告全面替代2012年第24号公告,作为增值税法实施后出口退税领域的核心配套文件,遵循 “总体延续、适当整合、衔接政策、务实优化” 原则。
新政核心围绕备案管理、申报规范、证明与单证管理、风控与处罚四大模块,简化流程的同时强化风控。相较于旧规,有六大关键变化:备案流程瘦身、收汇管理松绑、电子化全面提速,同时单证留存要求加严(保存期10年)、风控处罚精准化、进料加工核销定死时限(每年4月30日前)。
不同类型企业受影响各有侧重:生产企业整体利好但需盯紧核销时限,外贸企业申报简化但合规要求提高,跨境电商企业则通过线上申报、一表通办等政策,大幅提升退税效率。企业需做好备案梳理、单证规范、时限管理和风险防范,跨境电商还需适配电子化流程、优化收汇与海外仓管理,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守住合规底线。
3.官网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3/content.html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1.要点
小规模纳税人可针对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或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在特定情形(如不动产出租、平台服务收入等)下,需合并当月全部收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不得拆分交易享受按次500元起征点。
2.解读
该公告聚焦增值税征管中的关键实操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政策适用标准、办理流程等核心内容,为纳税人和征管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执行依据,确保增值税法实施后的征管工作平稳过渡、规范有序。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适用问题,公告明确其享有更灵活的政策选择权:可根据自身经营需求,选择对全部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减税政策,也可针对部分应税交易单独放弃相关优惠,且放弃优惠后可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政策调整取消了以往“放弃优惠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 的限制条件,让小规模纳税人能根据业务合作、资金流转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税收策略,更充分地适配市场经营需求。
在自然人纳税征管方面,公告区分了不同纳税方式的适用规则: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实行按次纳税,但发生六种特定情形时,可适用月销售额10 万元的起征点标准(该标准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起征点保持一致)。具体来看,适用月度起征点的自然人,需将当月发生的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合并计算,不得拆分不同应税项目分别适用按次或按月起征点,确保计税依据的统一性。同时,按次纳税的自然人达到起征点后,可通过三种便捷方式缴纳增值税:一是代开即申报,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同步完成申报缴税;二是扣缴即申报,由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时完成申报缴纳;三是自行申报,由自然人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中,当自然人通过代开发票方式缴税,或存在扣缴义务人且扣缴义务人已履行扣缴义务时,相应的征收、扣缴行为即视为完成增值税申报,简化了申报流程,降低了自然人的办税成本。
3.官网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6/content.html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1.要点
统一8类业务的差额计税规则,包括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等,销售额为全部含税价款扣除特定支付款项后的余额;明确差额计税业务中,扣除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解读
该公告核心是整合梳理分散于各类文件的8类差额计税规则,统一口径、衔接税制并稳定企业预期,解决新旧税制衔接中口径模糊的问题。
12号公告明确的8类差额计税业务涵盖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及代理、境外考试代理、签证代理、代理进口免税货物等领域,分别明确了各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口径、特殊规则、开票要求及合法有效凭证,共性规则为差额扣除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公告还通过客运场站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高频业务案例,清晰展示了计税逻辑,并强调了进项抵扣红线、开票规范、凭证管理及政策适用期限等实操关键要点。
此外,公告针对双重优惠、凭证合规、开票错误、政策适用错误四大高频税务风险,给出了相应应对措施。12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虽未创设新规则,但为企业合规计税提供了清晰指引,建议相关企业对照政策规范业务流程,规避税务风险。
3.官网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40/content.html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1.要点
明确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征税政策,包括退税率、计税依据等。
2.解读
公告核心包含五大关键层面:一是构建“退、免、征”三层税收政策框架,分别对应常规合规出口、特定业务及违规或取消退税货物等不同情形,实现精准分流;二是扩大“视同出口”范围,将国际招标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与国家战略相关的业务纳入退税范畴,支持高端制造、能源合作等重点领域;三是简化退税率执行规则,明确出口退税率即为适用税率,同时要求不同退税率货物分开核算;四是细化计税依据,针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及各类特殊业务制定差异化规则,确保税收计算公平准确;五是优化服务与强化监管并行,延长退(免)税申报期至 36 个月,同时明确违规情形的征税要求,践行“放管服”理念。
此次政策升级既保障了税制平稳过渡,又通过结构性安排引导经济资源配置,同时明确规则边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出口企业需深入理解新规以管控风险、把握政策红利。
3.官网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7/content.html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1.要点
起征点标准:2026-2027年,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1000元。
免税项目:明确21项长期免税项目(如自产农产品销售、合规医疗服务、学历教育服务等)和26项阶段性免税项目(有效期至2027年底)。
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5%等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特定情形下可减按1%、1.5%、2%征收。
2.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围绕优惠延续、过渡安排、规则明确展开,按纳税人类型精准适配。小规模纳税人受益显著,不仅延续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自然人的起征点还提至每日1000元,3%征收率(除特定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关业务)减按1%的优惠也同步延续,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和旧货仍可按3%征收率减按2%计税。一般纳税人方面,2016年4月30日前的“营改增老项目”可在过渡期适用5%征收率,15类应税交易可选择3%简易计税,部分特殊业务还能享受减征或即征即退政策。此外,公告将免税政策整合为长期(21项)和阶段性(26项)两类,明确了简易计税的选择与变更规则,同时划定了政策废止与延续的边界。
企业实操中需注意多项要点:享受简易计税、即征即退等优惠需主动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发票开具需符合合规要求,差额计税需使用专用开票功能;需准确判定起征点,避免拆分收入等税务风险;2026 年第一季度申报要区分结转业务与新增业务。
3.官网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1.要点
明确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货物范围,包括农产品及农业相关产品、能源资源、出版物等;更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劳务”纳入“生产生活服务”范畴(适用6%税率)。
2.解读
在适用9%税率货物范围方面,公告对多类货物的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农产品类别新增玉米胚芽、干姜等多个项目,同时排除豆制品、燕窝等;食用植物油范围扩大,明确混合油适用9%税率;更新食用盐判定标准;细化农机排除范围,补充农药征税类别,完善图书、报纸等范围,明确宠物饲料等纳入饲料征税范围,还规范了能源产品及其他相关项目的定义和适用税率。
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调整上,将“现代服务” 与 “生活服务” 统合为 “生产生活服务”;金融服务新增 “其他金融服务” 类别;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等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税;统一安装费等收费的建筑服务归类;细化租赁服务相关规则,明确广告位出租等的计税方式;确定游览场所相关收入按文化服务计税;新增 “其他无形资产” 类别并详细列举范围;微调不动产范围,删除重复条款。
公告的这些调整解决了以往政策中部分项目归类模糊、计税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相关企业和财务人员需关注变化对自身业务的影响,及时规范税务处理。
3.官网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