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近日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执行期限为五年。
与原有办法相比,新规主要修改完善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等资金分配方式。
根据《管理办法》,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等工作。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方面,《管理办法》将担保主体由担保基金调整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个人、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分别从20万元、300万元提高到30万元、40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统一全市贷款额度、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纳入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范畴;允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市财政局每年对区县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绩效评价,对成绩较好的区县给予绩效奖励。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方面, 《管理办法》要求,每年确定3个示范区,根据中央评定我市档次及相关部门评审结果分档给予奖补。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方面,《管理办法》提出,符合以下四种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区县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的时间、材料,以及专项资金各子项资金分配方式。每年2月15日前,区县财政部门应向市财政局上报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管理办法》还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结果评价运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严格资金审核要求、严肃财经纪律等。市财政局将结合专项资金审核工作,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