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七、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指南 30
八、2020 年工业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管理要点 34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银保监局。
3.联系电话:63710511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支持对象:使用市经济信息委应急转贷资金的重庆企业相关标准: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费率由 0.2‰降至 0.1‰ 申报时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申报要件:企业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申请书,合作银行出具同意续贷审批件,市经济信息委同意使用应急转贷审批件。
3.联系电话:67510398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 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 号)
2.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资,在采购原材料、设备等活动中因企业自有(自筹)资金不足且银行贷款不能满足资金需要,经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 真实性审查后,可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应急性周转资金借款的申请,原则上每笔不超过 100 万元。生产企业借用周转金,在储备企业收购疫情防控物资货款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区县经济信息委
(或工业园区)督促借款企业及时偿还。
1. 政策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细 则的通知》(渝经信财审〔2020〕3 号)
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支持对象: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委明确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清单的单位。
相关标准:原则上每笔不超过 100 万元。申报时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内。
申报要件:填写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周转资金借款申请表。3.联系电话:63897239
(七)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支持对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扶持
相关标准: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办理效率, 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视疫情影响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等。
申报时限: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3.联系单位:各类融资担保机构
(八)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1. 政策来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 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 号)
2. 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3.联系电话:67572095
(九)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
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
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1. 政策来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 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 号)
2. 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3.联系电话:67572095
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1. 政策来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 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 号)
2.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2020 年 1 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
选择缴纳时间,最迟可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86789729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86789729
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 1 年。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
3.联系电话:966566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国资委。
3.联系电话:67678000
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2020 年 2 至 3 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
最低限额)。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3.联系电话:67577000
1. 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 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 号)
2.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1. 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 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 号)
2. 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3.联系电话:67572095
1. 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 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 号)
2.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九)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1.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1.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十一)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5477
(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 政策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
2.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1.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2. 牵头部门: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3.联系电话:67677770
1. 政策来源:《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
知》(财办库〔2020〕23 号)
2.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1.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 号)
2. 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86789729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
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1.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2. 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86789729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海关。
3.联系电话:12360
1. 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 号)
2.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电话:89183000
1. 市级调拨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的蔬菜、水果、肉禽蛋类等鲜活农产品,由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疫情防治应急物资调拨及人员调运单,加盖公章后将调运单传真至市交通局(电话:89183000);市交通局核实 办理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通行证(绿色通道 A 证),实行“三不一优”政策。即不停车、不检查、不收往返高速公路通行费, 各疫情防控点和收费站优先保障通行。
(1) 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 号)
(2)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电话:89183000
2. 市级调拨为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的蔬菜、水果、肉禽蛋类等鲜活农产品等上述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提供原材料、配套服务及物资, 以及维护城市正常生活所需重要物资,由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疫情防治应急物资调拨及人员调运单,加盖公章后 将调运单传真至市交通局(电话:89183000);市交通局核实办 理物资及人员运输通行证(绿色通道 B 证),实行“两不一优”政策, 即不停车、不检查,各疫情防控点和收费站优先保障通行。
(1) 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 号)
(2)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电话:89183000
3. 区县调拨物资运输车辆,市内跨区县运输的,由各区县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各交通卡点不得阻拦。跨省运输的,由区县政府致函市交通局,交通局出具绿色通行证并协调沿线省市交通运输部门,保障畅通运行。
(1) 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 号)
(2)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电话:89183000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 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 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 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1.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 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1.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1.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1.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1.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1.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1.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
第 9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1.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
第 9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1.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
第 9 号)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知,重庆市内各办税服务厅、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和 88812366
服务热线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正常对外服务,重庆市发票寄
递业务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集中受理配送。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统一部署,2020 年 2 月份征期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
1.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 2020 年 2 月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2.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 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 号)
2.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3.联系电话:023-67605835
1.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5461
1.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9777
1.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9777
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1.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7517976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 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 号)
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7166
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且生产出符合标 准产品的,企业所需采购原料、添置设备等启动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先行垫付,企业生产正常后再归还。经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同意,收储机构可通过提前支付收储预付款等方式缓解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 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 号)
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7166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 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 号)
2. 牵头部门:市药监局等。
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1.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 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 号)
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1.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2. 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023- 86789729
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 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 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1.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2. 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023- 86789729
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指南
一、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抓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实行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督促职工遵守相关防疫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主动接受健康检测,配合做好消毒、隔离和调查等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落实复产复工报备制度。各申请复产复工的工业企业要按照市里关于企业复产复工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区县园区或乡镇(街道)申报备案,提交复产复工报备表、疫情防控承诺书。其中,园区内企业向所属园区报备,其他企业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备。
(二)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企业要建立企业主要负
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从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 资储备等方面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三)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企业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
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来自重点疫区及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情况,严格执行我市关于市外返渝人员返岗的相关规定。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根据企业生产流程和岗位关键程度分批次返岗,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按相关规定暂缓返岗。
(四)制订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企业要建立统一指挥、
快速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资调配、力量调动等措施。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职工,立即送定点 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病例的, 及时上报当地疾控部门,并按要求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五)做好防护物资配备。企业要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准备口罩、手套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 满足正常生产需要。
(六)全面开展厂区消毒。企业复产复工前,要对厂区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七)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 在有订单、有市场、有原料保障的基础上,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三、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
(一)加强厂区进出管控。企业要减少厂区进出通道,在每个出入口设置检测卡口,落实 24 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物流车辆要按时进行消毒处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对驾驶室、 门把手等接触部位进行消杀。职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能力的企业安排通勤车辆,鼓励职工开车上下班。
(二)实行区域独立运行。企业要根据办公区、生产区、生
活区等不同区域功能划分,实行分区管理,各车间相对独立运行。 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 暂停不必要的会议、聚会等活动。限定员工工作区域,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减少面对面商务洽谈、外单位人员来访等,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活动。
(三)建立职工体温日检制度。在厂区大门、办公楼前等点位设置检测点,上下班时严格检测职工体温,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企业通勤车辆要提前做好防疫消毒,乘坐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职工不出差,确需出差的履行审批手续,出差职工返回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留观措施。
(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企业要做好厂区消毒的同时,加
大对会议室、电梯间、卫生间等重点区域的消毒频次。在卫生间、
食堂等主要场所设置消毒洗手液、肥皂,要求员工饭前便后必须用流水洗手,防护口罩等废弃物按规定集中统一处置。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严格空调使用管理,保持空气流通。
(五)加强食宿卫生管理。严格落实食品食材安全质量管理
制度,着重加强食堂工作人员安全管控,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减少人员食堂聚集。加强员工宿舍管理,降低居住密度,落实不串门、不聚集等防疫要求,减少相互接触。
(六)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企业要收集官方专业机
构有关防疫知识、宣传手册、宣传视频等,通过宣传板报、宣传条幅、宣传手册以及企业微信等网络平台,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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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工业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管理要点
主题 | 内容 | 负责人 | 要点 |
成立防疫组织 | 成立领导小组 |
总经理 | 总体部署和规划,决定重大事项 |
成立功能小组 | 完成具体工作,一般包括综合组、后勤组、检测登记组 | ||
复产复工前的防疫准备工作 | 人员排查及远程管理 | 掌握所有员工状况,疫情重点地区暂时不要返渝 | |
重点防控对象管理 | 孕妇和老人暂时不复工,非湖北返渝 14 天隔离等。 | ||
物资准备 | 准备口罩、手套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 | ||
环境消杀 | 要对厂区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 ||
环境改造 | 在工作区域配置通风设备,配置洗手液,口罩回收垃圾桶等;食堂准备好分散就餐环节,配备洗涤剂、餐厨回收桶等用品。 | ||
后勤准备 | 加强对物资采购、餐饮、安保、保洁、驾驶等服务及人员的管理, 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做好消毒,落实好员工上下班交通工具和路线规划。 | ||
员工防疫工作培训和复工 准备 | 组织复工员工在线学习疫情防护知识,让员工做好个人餐具的准备,上班路线的规划等准备。 | ||
复工报备与核查 | 按照区域相关防控文件要求,做好复工的现场准备和准备,报备 申请,以及现场核查等工作。 | ||
复产复工后防疫措施及管理 |
员工出行管理 | 单位人员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有人全程佩戴口罩,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有交通车的企业,减低乘车人员密度,驾驶员尽量佩戴手套,结束后洗手消毒。每天对车辆座椅、门把手等部位消毒。 | |
区域的持续防护 | 每天两次对餐厅、楼道、卫生间等公共部位消毒,特别注重对门 把手、电梯按键、键盘、鼠标等部位的消毒。 | ||
个人的防护管理 | 每日两次体温测量并记录,按要求勤洗手。要求员工正确佩戴口罩,废弃口罩放入指定垃圾桶内,并用对垃圾桶消毒处理。 | ||
落实分散就餐 | 单位人员尽量自备餐具或使用一次性餐具,做好餐具的和厨房用品的消毒,错时取餐后分散用餐。餐前后须洗手,排队、取餐时全程佩戴口罩,并相互保持适当距离。 | ||
日常工作的管理 | 提倡网上办公,尽量减少会客,尽量采取分散工作方式,多人一 起工作时须戴口罩,保持 1 米以上距离。工作区域内不随意走动。 | ||
疫情期间的会议管理 | 尽量采用在线会议,必要的线下会议活动,控制人数和时长,参 会人员须戴口罩,保持适当间隔,注意通风。 | ||
外来人员控制与管理 | 进入本单位区域车辆须停车检查,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检测体温, 体温超过 37.2℃不得进入。 | ||
复工复产后疫情应急预案 | 疫情信息联动机制 | 企业要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医院,街 道办,及当地疾控部门的信息通报和防疫联动机制。 | |
疫情处理应急预案 | 做好员工疫情监控,做好如员工出现感染症状,迅速就诊的应急措施,做好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排查和隔离预案。 | ||
紧急关停生产的预案 | 做好由于突发疫情影响,紧急关停生产的预案,包括设备管理, 员工通知和疏散,以及停工后的持续疫情监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