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7-31 16:10


一、支持对象

上年度首次成功融资的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

(三)上年度以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融资、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获得融资(为挂牌后首次融资)的企业。

(四)企业以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融资、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中的任一方式首次获得融资的额度为2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奖补标准

根据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挂牌企业以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融资、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中的多种方式首次获得融资的,首次融资额为各种方式首次融资金额之和:

(一)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为200万元(含)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为1000万元(含)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为2000万元(含)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为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挂牌备案确认函;

(四)由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企业获得首次融资证明材料;

(五)企业获得首次融资的佐证资料。

以上(二)至(五)均为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报,打印《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申报表》(附件),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三)市中小企业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召开行政审查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企业须如实填写、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随意扣压,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申报表


附件

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申报表

申报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企业名称

填写并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从业人员(人)


挂牌时间


挂牌板块 名称


公司代码


推荐机构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上年度财务状况

总资产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营业收入

(万元)

实缴税金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首次融资  情况

融资类型

融资额             (万元)

完成时间




银行开户许可证信息

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企业承诺

1.本公司申报首次融资奖励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本公司未获得市级其他部门的首次融资奖励资金。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日

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