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的微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二、项目内容
1.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多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2. 执行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点。
3. 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贷,由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不收取其他费用;也可由成长型微型企业直接向银行提供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
4. 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对贷款逾期的,不予贴息。
三、申办流程
(一)贷款办理程序
1. 申请贷款。成长型微型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申请表》,并选择贷款申请银行。银行接受贷款申请的,指定业务负责人直接与企业进行对接。不接受申请的予以驳回,企业可重新选择银行申请。
2. 担保及放贷。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申请企业同步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借款人。银行于贷款发放后1个月内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系统中填报《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发放反馈表》进行备案。
(二)贷款贴息程序
1. 贴息资料报送。微型企业贷款还本付息后3个月内,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填写《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附件),并下载打印加盖鲜章后,连同贷款合同、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报送至区县工商部门。
2. 审核公示。区县工商部门对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的贴息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将拟贴息名单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和小微企业名录(重庆)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3. 贴息拨付。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所在区县工商部门将贴息名单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账户。
四、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承贷银行,工商部门负责确认贷款户资格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筹集及拨付。承贷银行和担保公司按职责负责对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审批,共同对贷款后续进行跟踪调查和代偿债务的追收。要完善制度,规范程序,防范风险,加强对财政资金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虚列、虚报、冒领、冒贷、套取、骗取、挪用贷款和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
附件
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
企业名称 | (公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地址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承贷银行 | ||||||
贷款起止时间 | ||||||
贷款金额 | 基准利率 | |||||
申请贴息金额 (小写) |
元 | 申请贴息金额 (大写) |
元 | |||
本人代表企业郑重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客观,本企业对其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即放弃扶持资格,并不得再进行申请。 承诺人(企业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
区县工商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