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对微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不含各类政策性贷款)给予贴息。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
(二)微型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获得贷款,上年度还本付息。
(三)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三、贴息标准
按上年度末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户微型企业享受贴息政策最多两年。贷款逾期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四、申报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1份。
(二)贷款合同、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各1份。
(三)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企业。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微型企业的商业贷款还本付息后,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填写《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并按系统要求准备和递交申报材料。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7月31日)。
(二)审核。区县工商部门对贴息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贴息金额。
(三)公示。区县工商部门在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以及本区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工商部门的拨付函拨付贴息资金至微型企业账户。拨付完成后,区县工商、财政部门将拨付情况分别报送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六、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1. 监督内容
申请贷款贴息的微型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核等环节是否操作规范,建立备案、审查台账、举报清单、一户一账等全过程档案是否完整。
2、监督方式
工商部门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获得贷款贴息的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根据上级安排、举报线索、风险排查和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暗访检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违规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获得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全额退还贴息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
附件
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
企业名称 | (公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地址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承贷银行 | ||||||
贷款起止时间 | ||||||
贷款金额 | 基准利率 | |||||
申请贴息金额 (小写) | 元 | 申请贴息金额 (大写) | 元 | |||
本人代表企业郑重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客观,本企业对其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即放弃扶持资格,并不得再进行申请。 承诺人(企业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工商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